存货人逾期提取或提前提取仓储物,对仓储费有什么影响?
《民法典》第915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据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储存期限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凭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