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货能否解除合同?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董飘洒 曾庆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5月,图图材料公司与科科公司签署购销合同,图图材料公司完成全部模具产品,合计450000元;科科公司在支付完185000元作为预付款后再无支付任何款项。图图材料公司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科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70000元。
被告科科公司辩称,供货期间,由于原告迟延交付,导致己方交付设备给下游客户发生迟延造成损失,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接收迟延交付的货品,并拒绝支付对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大部分产品均按期交付,迟延交付的仅占小部分,且在原告通知被告提货的情况下,是被告拒绝接收大部分货品。承办法官了解详情后发现,双方仅对提货、支付剩余货款存在争议,故尝试组织当事人调解。最后,被告同意支付货款165000元并取回相应对价的货品。(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有一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在本案中,原告虽存在迟延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形,但其已经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大部分产品,其违约行为不能导致被告合同目的必然落空,且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可分,故被告的支付货款义务也具有可分性,对于原告已经交付的大部分产品,被告应当履行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每份合同的签订、生效和履行,都是为了实现完成合同目的,若任意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仅失去订立合同的价值,也会使市场交易效率低下。因此,为获得合同利益,当事人要慎重选择,可调整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来继续履行合同,避免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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