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业务经办人员付款,可以视为向出卖人付款吗?
【裁判要旨】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权利外观要件,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二是主观因素要件,即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本案中,关于货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约定是银行转账,并不接受现金支付,对此,A公司与B公司均予以确认。周某是A公司的项目经理,B公司也是明知的。周某提出将货款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显然已经超出其应有的代理权限,而B公司既未要求周某出具A公司更换货款支付方式的相关手续,也未向A公司了解核实情况,而是盲目轻信周某的意见,进而向周某付款,B公司显然不是善意的,而且还明显存在过错。周某的收款,不能认定为A公司的收款;周某的行为,并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B公司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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