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交付标的物合同解除的审查——上海浦耀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铎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一日签订标的物为同一种类物的多份买卖合同,每份合同的主体、标的物数量、单价、交货方式、质量检验及违约责任条款均具体明确,标的物在合同签订时未特定化,分别履行并不影响标的物的性状,则各份合同并非一个整体性的合同,而是可以单独履行的彼此独立的合同。部分合同或其中部分未履行内容的解除并不必然影响后续合同的履行。
【案例文号】:(2017)沪民再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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