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不安抗辩权问题
——饲料公司诉吴某瑜凭样品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饲料公司
被告:吴某瑜
【基本案情】
原告饲料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11日分别向被告供应猪饲料。2019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对账单》,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810元。被告吴某瑜在客户签名栏签名确认,并手写上了身份证号码及地址,在对账单的尾部手写还款计划:每月还3000元(每月25日还)。
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被告于2019年8月1日偿还欠款3000元,尚欠货款33810元。
【案件焦点】
原告是否能够主张支付期限尚未届满的货款。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瑜欠原告饲料款3681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于2019年8月T日已经偿还欠款3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33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由被告每月还款3000元,尽管原告起诉时部分欠款尚未到期,但被告已经偿还的3000元尚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33810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吴某瑜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白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限被告吴某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饲料公司支付货款33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金流动性越来越大,许多买卖合同均不能实现传统交易习惯的货到付款,因此,大量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成为比较普遍的交易方式。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出卖人开拓业务,加快商品流通的速度和效率,减少了买受人的资金压力,但同时也增大了出卖方实现出卖商品获取价值这一目的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卖人资金回笼的难度。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是对契约精神的一种考畳,同时也会给经济社会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无论是从法律为经济稳定服务这一法律本质精神出发,还是从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不安抗辩问题是必不可少的。这往往会成为出卖人取得相应价款的救命稻草,甚至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供必要的法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笫一款保留了上述相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明确要求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才能主张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所谓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不按抗辩是指当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时,会令出卖人担忧其无法获得相应的价款,感受到不安,从而提出抗辩要求买受人支付尚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不安抗辩权略有不同,但本质上,均是由内心的不安,而提出相应的抗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归到本案,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一年之久,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尚未支付总价款的五分之一,被告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足以引起原告内心的不安,尽管部分价款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但是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尚欠的价款。在司法实践中,衡量产生不安的标准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沃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如果超过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则不能认定令出卖人产生不安,故而不能主张不安抗辩。因此,在审理买卖合同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安抗辩问题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编写人: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冯权念,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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