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接受并提交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中国航油集团宁夏石油有限公司诉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购买方接受销售方开具的载明价格与合同价格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税收征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应当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价格。
【案例文号】:(2010)民二终字第130号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1年第1辑(总第2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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