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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日期:2013-06-19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186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因此买卖双方约定质量条款时,应力求详尽、明确、具体,并利于卖方履行合同及买方验收。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也可以协商质量标准,在合同中具体写明质量合格的标准数据。为了防止因质量标准不明确带来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样品交货的买卖形式,也就是买卖双方通过封存合格的样品,并以样品的品质或技术指标作为验收的标准。至于是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还是双方协商的标准,还是以样品为标准,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例如,养殖专业户刘某打算购买5吨玉米做饲料,与批发商王某商定每吨价格1500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其中对王某交付的玉米质量约定:水分不得超过15%,破碎粒及杂质不得超过3%,交货品质以市商检局商品检验合格为最后依据。但在玉米交付前,王某又向刘某送去了样品,并告知所交付的玉米品质与样品相同。王某按照样品质量如数送去了玉米,刘某验货后提出,虽然交付的玉米有商品检验合格证书,但品质比合同约定的差,不符合约定标准,要求退货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辩解称,既然他提供的样品刘某已接受,就应当以样品为准,交付的玉米与样品质量相同即可,而且他交付的玉米品质经市商检局检验合格,因此并未违约。刘某反驳称,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以样品交货,仅约定以规格交货,王某所送玉米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就说明王某违背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了三种不同的质量标准,即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交货标准、商品检验合格交货标准,以及凭样品交货标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并未约定凭样品交货标准,王某送去样品,是一种要约行为,刘某对样品并未作出承诺,因而双方约定的交货标准并未发生变更。双方对以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作为交货标准和交货品质以市商检局检验合格为最后依据也存在分歧。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玉米品质明确约定:水分不得超过15%,破碎粒及杂质不得超过3%;交货品质以市商检局检验合格为最后依据。王某交付的玉米应当满足这两个条件。事实上,王某只仅以市商检局对商品检验合格为交货标准,而未满足双方对玉米的特殊约定标准,因而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起因是,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以买方要在签订合同前,对其所要购买货物的质量要求作出合理说明,对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说明书进行分析,一旦据此签订合同,该说明书就成为判断货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依据,卖方交货也就应符合该说明书的质量要求。同时,买方还应了解所购货物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自己对货物的质量要求,应在合同中标明货物的质量标准的名称及其编号;如果买方对货物质量具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写明交付货物须达到的品质要求或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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