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从何时开始转移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国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采用的是拟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若采用的是简易交付,标的物风险负担自合同成立时转移。此外,如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迟延交付的,风险提前转移给买受人。而对于需要在途运输的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将其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为出卖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后即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控制,而买受人虽没有实际占有、控制标的物,但可以向承运人提取标的物,使之处于自己控制的状态,符合“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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