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629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对于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情况,除在当事人有约定外,有以下两种法定处理方法:(1)买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出卖人多交,买受人接收,就一定程度而言系在原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就产品的数量达成了事实的补充条款。由于买受人接收了多交的部分,又对多收部分价款没有提出异议,等于同意以原价格购买该部分标的物。(2)拒绝接收。对于拒绝接收的,买受人应当履行通知和保管的义务,至于通知的具体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非书面的,如电话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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