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吗?
可以。《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是指标的物虽然交付了,但其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之手,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时该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它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运用得最为广泛。所有权保留是买受人于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未履行前可以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同时能保障出卖人的价款或其他债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同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该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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