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影响主物吗?
《民法典》第631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如果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影响主物。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汽车含有备胎一个,汽车是主物,备胎是从物,如果乙发现甲交付的汽车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备胎;如果乙发现甲交付的备胎不符合约定而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影响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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