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影响主物吗

日期:2021-03-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影响主物吗?

《民法典》第631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如果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影响主物。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汽车含有备胎一个,汽车是主物,备胎是从物,如果乙发现甲交付的汽车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备胎;如果乙发现甲交付的备胎不符合约定而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影响汽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