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何时可以请求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在我国常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因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此时出卖人有收不到全部价款的风险。因此,法律赋予出卖人在一定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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