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应在多长时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同时买受人也要及时进行检验,对于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一者可以保障善意出卖人的利益,二者便于出卖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三者也便于及时保存证据,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和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即买受人在载明标的物数量和型号规格的送货单、确认单上签字即视为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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