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如何认定
答:《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前提在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当事人明确知道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或者因为自身原因疏于审查而信赖代理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在买卖合同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可以综合行业交易习惯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例如代理人是否曾代当事人与其订立过类似的买卖合同;代理人是否出示公章或空白介绍信;代理人是否持有相关部门工作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明知代理行为而未表示过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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