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未明示购买,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直接生效,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承认后才能生效。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试用的标的物,买受人可以任意决定是否接受试用标的物。但双方存在以下约定时,并不成立试用买卖合同:(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但买受人也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买受人如在试用期间届满后未明示的,则应视为接受购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买受人的行为视为接受购买:(1)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2)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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