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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货物送到后却无人付款,仅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能否证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此发生纠纷,货款由谁结算?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买卖合同中“保供保证金”的性质认定从合同的上下文来看,上述条款位于合同第四条结算方式部分,合同第六条另行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并无双倍返还的意思表示,第四条主要约定了结算、支付和催告方式等,双方将“支付乙公司保证金(20万元)”列入了该结算方式条款;从合同的目的来看,该条款主要是乙公司对自己供货能力的保证,是为了长期与甲公司合作,并非是为规制甲公司出现违约情形而作出的惩罚性的约定;因此,将“支付乙公司保证金(20万元)”理解为保证金的退还约定更为合理。
买方自称有货物需要退还卖方,但就退货货物的具体数量未与卖方商定一致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能否在结账中要求卖家核减价款?9月15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出卖人未交付货物的质检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应资料,买受人可以拒付货款吗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且用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从属于主给付义务,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但系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限度满足的辅助性给付义务。
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业务经办人员付款,可以视为向出卖人付款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与卖家签订的订货单是卖家为重复使用,在未与客户协商情况下单方印刷的,尤其是下方备注中提及了定金处理、安装、付款等合同的重要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是该订货单虽存在格式条款但并不无效。原因在于卖家提供的订单中格式条款所占篇幅较大,字数不多,字体仅比合同正式条款少一号,不存在阅读障碍。格式条款中对付款时间的规定明确具体。格式条款内容中约定买家付款同时可以查勘货物。所以王某的主要权利并未受到不合理地限制,应承担的责任也未明显增加。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大部分产品均按期交付,迟延交付的仅占小部分,且在原告通知被告提货的情况下,是被告拒绝接收大部分货品。承办法官了解详情后发现,双方仅对提货、支付剩余货款存在争议,故尝试组织当事人调解。最后,被告同意支付货款165000元并取回相应对价的货品。
未提供有效铭牌及合格证 法院判决卖家构成违约设备交付给买方应具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等。本案中亚古公司并无生产资质,其交付的设备铭牌信息不真实亦不完整,万润公司有权要求其提供设备的质检报告、合格证等材料。因亚古公司未能证据证明案涉设备质量合格,万润公司有权拒收设备。亚古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设备交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做出相关判决,并无不当。
附赠品的商品部分退货,货款如何计算买赠行为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在商业活动中的赠品并非单纯的赠与,准确的说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必须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指定数量商品才能获得“赠与”。附赠品的销售行为实际上将正品(商品)和赠品一道作价卖给了消费者,赠品形为赠送,实际上属于交易的一部分,消费者有权就“赠品”主张权利及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发生纠纷或违约时,可以参照该类赠品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赠品价值。
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已支付的货款能否退回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交货方式,原告应先行支付全部货款后再由被告发货,而原告仅预付了部分货款,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有就合同约定的付款交货方式达成变更合意,故在原告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被告未予发货并未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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