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责任吗?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民法典》第662条规定有如下两种例外:
第一,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赠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不告知瑕疵”指赠与人自赠与合同订立时起到合同履行时止了解到赠与财产的瑕疵,但出于主观故意未告知被赠与人;“保证无瑕疵”指保证赠与财产处于普通的无瑕疵状态;“造成受赠人损失”指受赠人因相信赠与物无瑕疵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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