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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开婚车收“红包” 能否认定收取报酬

日期:2018-04-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帮开婚车收“红包” 能否认定收取报酬

【案情】

刘某与蒋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因结婚邀请蒋某驾驶自己的汽车为其帮忙接送参加婚宴的亲友,刘某给所有接亲车辆的司机每人600元到880元不等的“红包”。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蒋某受伤。刘某与蒋某就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

【分歧】

对于本案中“红包”的性质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虽未明确以报酬的形式支付运输费用,但接亲“红包”本质上是劳动报酬,与接收“红包”的司机形成运输、租赁的法律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红包”只能算一种人情礼节,双方未就报酬有何约定,蒋某帮忙接亲是一种无偿帮工的行为,双方系义务帮工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送给蒋某的红包属于无偿赠与的形式。刘某与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亦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1、该红包的数额是一种不确定的金额,蒋某并未向刘某索要红包,刘某是否给蒋某红包及红包金额完全出于单方意愿,具有单务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特征;2、蒋某没有与刘某约定应负的相应对价。所以,刘某送给蒋某的红包不属于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蒋某在帮开婚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该损害与蒋某义务为刘某帮工存在因果关系,刘某应当就蒋某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熊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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