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何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完全转移;二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所谓显著恶化,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的状态。状态恶化的时间应当是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三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比如,经济状况恶化致使严重影响赠与人企业的生产经营,若强制履行赠与义务,将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或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使赠与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无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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