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代理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1)最高法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本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至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法律之所以将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限定为赠与人本人,是为了将赠与合同的履行交由本人决定,让赠与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意愿。同时,赠与合同极有可能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果赋予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难以得到遵行。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08页。
(2)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裁判规则
关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由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规则,故此,权威机关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统一此类情形的裁判尺度,以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价值目标。
一是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只能依照《民法典》第664条的规定行使继承人法定撤销权,即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参见:《刘甲与黄甲、何某某、黄乙、刘乙、刘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2021)粤18民终890号
二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效的合同可以依法撤销。作为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房产赠与声明》指向的房屋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赠与。
参见:《冯某等与王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6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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