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中交纳首期保费与保险责任的承担
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看,我国的保险立法将保险合同界定为不要式合同,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这种规定兼顾了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两项价值,使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但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应当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书面合同,各自履行约定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较短,所以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一次交付保险费。而人身保险一般期间比较长,投保人如何交付保险费,不仅涉及投保人的利益,而且事关保险人的利益。因为采用一次交付保险费有诸多不便,人身保险合同一般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实际上,对该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分析。对于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保险合同,虽然保险人收取了投保人支付的首期保费,但如果被保险人并未参加体检,此时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不需要体检的人身保险合同或者被保险人已经体检完毕的保险合同,并且保险人已经收取了投保人的首期保费,如果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正是上述案例争议的焦点所在。在该案中,主险投资连接保险合同条款第22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前先交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只要投保人交纳了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即使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承保前死亡,保险人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日本的大量判例认为,只要投保人交纳了充当首期保险费的金额之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承诺,均视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因此,对于保险人应当赔付的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
但是,对于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保险金,双方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原告方认为根据保险人已经收取谢某交纳的首期保险费和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可以判定谢某与信诚的保险合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附加合同200万元保险金的责任。但实际上,按照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附加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附加保险合同没有经过保险人的承保,保险人对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原告无法得到附加合同200万元保险赔偿金呢?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值得探讨。本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对20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原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两条是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保险产品信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流动,消除投保人在产品信息掌握上的劣势地位,维护交易公平赖以实现的基础条件。.本案中,关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种做法在各国保险行业中所形成的商惯例法(国内称之为“国际惯例")上并不多见。保险公司在制作保险条款时,一般都会采取统一的方法。因为不统一的做法容易引起纠纷,使公司的信誉受到影响。@因此,保险人应当对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做出说明,并强调其对附加险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但是,在本案中,保险人并未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意味着保险合同原则上以双方协商为准,允许在创新过程中通过约定的办法解决法律规定的不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