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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日期:2017-12-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31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根据新《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若要证明自己就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则务必同时达到如下三项要求:

1.投保单上必须附格式条款一一要求保险公司将投保单与格式条款印制成一体(统一版本),二者不可分,并成为保险合同的有机整体。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因投保单与格式条款分别印制而引导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达胜诉之目的而有选择地提供对其有利的格式条款版本或者合同内容,或者有意隐匿其所持有的格式条款,并指责保险人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向投保人提供过格式条款等情形出现。

2、投保单上必须印制投保人签名栏以此证实保险人已履行说明义务一一一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单页眉或者首部印制以下内容:“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确认已知悉其内容。"(天安版)或者印制: “您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本投保单后所附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内容所作的说明。"(大地版)并在投保单页末设置“投保人声明栏",基本内容可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大地版和人保版)保险公司据此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以上印制内容字体或者颜色应做特殊处理,达到警示投保人的作用。

3.对于免责条款必须做特别提示并明确说明一一一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设置“重要提示"栏,如用红色字体或者加粗字体警醒投保人:“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者疏漏,请在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者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人保版和大地版)等。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和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施加特别义务的条款应当做字体、字号上特别处理,以突出该部分条款的显著性,如天安版将免责条款用粗体和下划线特别标出,以提示投保人注意;在免责条款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对应部位,至少增加“已经理解并认可该条款"和“未理解并认可该条款"两个选择项,在该选择项下设置投保人签名栏并要求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时同时签名确认。

(1)为什么有“投保人声明"栏的签章,还要另外在免责条款上作特别说明?因为投保人声明等说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印刷体部分本身就是格式条款,即便存在投保人签名,但该签名确认的合理指向仅仅为了完成投保人的要约要求,是否同时代表投保人认可免责条款存在争议。有关“投保人声明"栏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赣州中院、吉安中院等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己经得到确认:即单独的“投保人声明"不足以证实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为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人声明"本身系格式化条款。

(2)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向谁履行?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是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被保险人。由于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务必注意投保人签章栏必须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此时签章不产生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效力。举例:王某为某汽运公司所有的A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交纳保费,保单约定“某汽运公司"是被保险人,则此时投保人签章应为“王某”,而不能是“某汽运公司”。当然此时,相关保险费收据名称也应为“王某",以证实A车的投保人是“王某",而非“某汽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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