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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日期:2017-12-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7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的最大诚信规则

l.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就是保险利益规则。这个规则实际上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法律强制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一项默示保证。投保人的这个默示保证是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学界普遍认为,之所以有这个规则,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行为,也为了防止因为保险而产生道德风险。

2.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规则又分“主动告知主义"与“被动告知主义"两种。一般说,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用前者;反之,则采用后者。我国立法采用的是混合原则,即,在海上保险领域,采用主动告知主义,而在一般保险领域采用被动告知主义。《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就是被动告知原则,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因故意或者过失的不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众所周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既取决于保险标的的固有风险,也取决于人为风险。防灾防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整个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而言,意味着要给付补偿金,对被保险人而言,因为有免赔率及间接损失的约定,也未必能得到十足的补偿。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还有可能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而实践证明,风险如若进行有效预防是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为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防范意识,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

虽然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被保险人享有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权,有权利就有义务,因此,《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下的法定义务:

I.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是个人财产的损失,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投保人参加保险后,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往往实际控制着保险标的,对危险的防范更为有效。因此,被保险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51 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也是基于上述理由,《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即,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尽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尽力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负有“尽力"施救义务,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和蔓延,但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当承担。须注意的是,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19条也有,两相比较,《保险法》第57条更加突出了被保险人必须“尽力”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当明确,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要求保险人采取询问回答的方式来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将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未作询问的,则不必陈述。

这不仅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而且也与现阶段保险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非无限告知主义。在海商法中为无限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就投保单上未列明或者保险人未作询问的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2.体检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影响。

这是辅助手段,在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例下,不应因此而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仅仅因为保险人采用了医生体检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异于鼓励保险欺诈,也将导致保险人取消体检程序。

3.申请复效时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对此,现行《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由于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其程度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确定的,正是根据这种程度,才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风险的状况是否发生变化,需要保险人重新对其进行评估。如果风险发生变化,合同成立时确立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随之发生变化,否则就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而且根据保险实务中积累的经验,在复效期间的风险评估比合同订立时的风险评估更为重要。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国际惯例,应当赋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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