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明确说明,如何认定明确说明义务。有三种观点:
1.只要在保险单印上由保险人签字认可的,但像机动车保险条款这类内容比较多,专业性比较强的条款,投保人不会仔细阅读,不能推定这些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明确告知。
2.只要保险人对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与合同中其他条款区别,并告知投保人,已确定了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而且与其他条款相区别,就应区别对待,各地法院基本按这种观点处理。
3.
签订合同时,除应特别约定说明外,还应对法律责任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说明。要求对代理人作出要求不妥。作特别提示后,无须再作特别说明,这种说明就是免除保险责任。作为免责条款作特别提示后,投保人应作特别阅读,如产生与保险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还需要说明,否则不需要进一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确定原则,即不利解释原则。
最高法院应对说明义务作出司法解释。不履行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能赋予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而应以无效对待。为什么故意时不退保费而过失时却可以退保费。司法解释应当详细阐释;解除权的起止期限应当有明确规定。例如乙肝会引起肝腹水,医院的体检表能否引起免责?
对于重大的病史,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未告知重大病史与造成死亡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保险公司不要承担责任,否则,要承担责任。当然还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保险公司还有提示说明免责条款也就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保险公司有的是用打丷,有的是用黑体字作为对附件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如何说明,才算尽到说明义务?有些保险公司认为有说明条款就算说明了,最高法院应对说明的时间、方式作出具体合理规定。
如何释明保险公司已作出足以使被保险人理解的说明?对于这一问题可以采取让客户签署保证书的做法,以此说明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