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和特别说明条款,总是用很小的、密密麻麻的字大篇幅写出,投保人难以看清和认真理解。往往又是中间人、经纪人或者保险代办员代为填写"OK"或者打“丷"。这样一旦出现了问题,总是会朝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利的方向发展。在约定类似条款时,保险公司还常常耍文字游戏,例如 “ × ×情形的处理见× ×条款的说明"等,这实际是对客户不利的条款,常因投保人不甚了解保险的专业知识,而难以正确理解或者及时提出异议。
例如,一乙肝患者在治愈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投了人寿保险,而在检查身体时,该患者也没有如实填写曾患过乙肝,体检结果又属正常。四个月后该患者因肝腹水导致肝癌死亡。当患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提交了当时患者住院的有关记录,并以患者隐瞒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处理起来的确难以下手。保险公司的抗辩是有道理的,而患者虽未如实陈述,可也没有证据证明患者是有意隐瞒骗保或者是医院在体检时有疏忽。况且,也不能认定有既往病史者不能参加保险,只是对于有既往病史者收取保费的费率应作调整,或者明确与投保人约定有哪几种病不能保险,若有隐瞒则保险公司免责。如未出现类似约定条款,或者不能发现投保者有恶意骗保的情况,似不能轻易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利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证据或者情形,应当作出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即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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