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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关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抵押人应按抵押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义务
哪些财产可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抵押,也就是担保物权,以物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对抵押权的实现很重要。
如何认定抵押权保护的期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行使抵押权时是否及于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抵押财产变价不足债权数额的,该怎么办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应按哪种顺序进行清偿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哪些抵押物应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本法第395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时,应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抵押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债务到期前规定到期若不能清偿债务,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条款,有效吗
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有什么不同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根据《民法典》第394条第1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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