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应按哪种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清偿顺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其次,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之间的比例进行清偿;最后,抵押权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如果顺序相同,按照债权之间的比例进行清偿。例如,李某以价值3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分别向甲、乙两银行各贷款130万元,李某、甲银行于4月5日签订抵押合同,于4月8曰办理抵押登记;李某与乙银行于4月7日签订抵押合同,当天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楼价回落,李某无力还款,甲、乙两银行行使抵押权,对李某的公寓拍卖获得价款16。万元。根据上述规则,两个债权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故乙银行优先于甲银行受偿。那么,乙银行应获得130万元,而甲银行只能获得30万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