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抵押物应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本法第395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时,应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抵押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论是动产抵押合同还是不动产抵押合同,均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有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抵押权登记与否,并不能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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