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权时是否及于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本质上视为土地使用权的组成部分,而是将两者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不及于另一不动产——新增房屋。根据《民法典》第395条和第397条的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是合并一起抵押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并抵押的。根据《民法典》第417条的规定,行使抵押权时,不能及于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但是,可将新建房屋与原抵押房产一同拍卖,抵押权人不得就新建房屋的卖款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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