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撤销抵押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由此可见,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抵押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以协议的方式,通过对抵押财产实行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享有加宽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因此,自由法院有撤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协议,只不过法院行使的撤销权并不会自动产生,而是需要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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