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前规定到期若不能清偿债务,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条款,有效吗?
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01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规定到期若不能清偿债务,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条款,是无效的。
例如,刘某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将其轿车抵押给孙某。根据孙某的要求在签订的抵押合同里约定:如刘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则刘某的轿车归孙某所有.后刘某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之时依旧无法还款,孙某遂找到刘某要求拿车,但是遭到了刘某的拒绝,孙某于是将刘某诉至法院。上述刘某与孙某的抵押合同中关于如刘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则孙某的轿车归刘某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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