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物为动产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例如,刘某将自己的越野车抵押给赵某,以担保其对赵某的10万元债务,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久,刘某将自己的越野车转卖给孙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案例中,由于孙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晓刘某与赵某间的抵押合同关系,且孙某已经先行支付了价款合理拥有这辆越野车。所以,本案中赵某并不能向孙某主张抵押权,但是赵某可以向刘某主张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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