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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当融资租赁所有权与抵押权冲突时,抵押的效力如何《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法院:抵押权追及效力之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之规定,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本条确立了”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的基本原则,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则不应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实现之日即丧失了物上追及力,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转让价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常某甲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案依法成立的、不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抵押权纠纷,原被告在抵押合同条款中关于对房产有权进行变卖的内容,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认为本案的抵押权未设立,抵押合同中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无效,其他部分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认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13条裁判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对于担保物权人在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在支持实现担保物权时,应当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协议变更抵押物但未办登记,不发生抵押物权变动即使借贷双方就抵押物变更事宜达成了协议,但因最终并未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亦不产生抵押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受让人并无直接对抵押权人债权的清偿义务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是依据其对抵押财产享有的物权,而不应由抵押物受让人在受让抵押财产金额及其利息范围内直接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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