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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不再承担抵押责任本案的抵押物是登记于杨某和沈某名下的不动产,根据登记的公示作用,该房产应当属于两人共有。《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共有人杨某和沈某系母子关系,系家庭成员关系,故应能认定两人对房屋共同共有。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新探所担保债权为将来之债权。普通抵押随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具有从属性;而最高额抵押在设定时所担保的是尚未发生的债务,突破了普通抵押权成立上的附随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特殊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处理抵押权冲突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优先权、留置权、经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保证。优先权既无需登记,也无需交付标的物,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以成立,法定成分最多。留置权是在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务得不到履行时,依法律规定而成立的。经登记的抵押权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再履行法定程序得以成立。质权则需要当事人约定并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只要当事人约定,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即可以成立。而保证则完全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其法定成分最少。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法律解析 我国《担保法》对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通过对比可知,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时,考虑到商业实践的特殊性,企业之间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因此,我国《物权法》特别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无疑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必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物权法中新增了浮动抵押制度 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一是,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二是,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之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最高额抵押对主合同债权转让的限制最高额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物权,除了具有自身的某些特性外,同时具有一般抵押担保物权的共性,因此,设定最高额抵押,除应依照我国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一节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该法抵押一章的其他规定。
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意义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的民法中对此早已作了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银行也采取了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办法。
关于抵押物的灭失情况下的抵押权实现的规定一是因抵押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抵押物灭失,比如,抵押人将抵押的房屋拆除,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二是因抵押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灭失,比如,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将抵押人的运输车辆报废,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可以要求行为人给予赔偿,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协议,该赔偿金可以用于提前偿还债权,也可以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依法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
关于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抵押人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拍卖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只对剩余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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