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对最高额抵押对主合同债权转让的限制。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项债权担保,而且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经常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如果几个债权分别转让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时,最高额抵押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之前,为了防止经济生活出现混乱局面,保障信贷和交易的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转让。"
《担保法》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物权,除了具有自身的某些特性外,同时具有一般抵押担保物权的共性,因此,设定最高额抵押,除应依照我国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一节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该法抵押一章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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