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五十九条 《担保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释义】本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 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担保。所谓将来债权,指在设定抵押权时尚未发生,但将要发生的债权。所谓不确定债权,指将要发生的实际债权额为多少在设定抵押权时不确定。
2.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担保。所谓限额担保,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约定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不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超过此额时,以其最高额为限,不及此额时,以其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抵押权人在限额内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比如对1995年7月1日至1997年7月1日所发生的债权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且接连发生的,比如,第一次借款1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借款20万元人民币,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债权。所谓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比如,最高额抵押为1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间为2年,那么,2年之内,不管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这些债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二)最高额抵押的意义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的民法中对此早已作了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银行也采取了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办法。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有其优越性,比如,甲向乙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财产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签订一次抵押合同,对财产进行一次评估,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十分繁琐不便,而签订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论债权发生几次,只进行一次财产评估和抵押物登记就可以了,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担保法》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条规定,最高额抵押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钱给他方使用,他方到期偿还该金钱和利息的合同。我国担保法之所以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因为在借款法律关系中,有可能出现借了还、还了又借的连续借还款情况,特别是一些大型建设项目,计划几年建成投产,资金不可能一次到位,需要分期借款,对此采用最高额抵押贷款方式,比较方便。
(二)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商品交易合同。所谓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商品交易,主要指权利主体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 所形成的商品供求关系,比如甲是乙的钢材供应商,乙所需要钢材长期由甲供应。规定对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附有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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