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抵押合同专栏简介

抵押合同

  • 不动产所有权人变化,不影响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
    日期:2016-04-07 点击:602次

    不动产所有权人变化,不影响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债权人依据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而善意设定抵押权,即使在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后亦得依抵押权的追及力享有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人可就债务人擅自出售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日期:2016-04-07 点击:370次

    抵押权人可就债务人擅自出售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人仍可依抵押权追及力行使对转让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该种追及力行使并不意味着买受人需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抵押权如何实现
    日期:2016-04-06 点击:252次

    抵押权如何实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的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抵押必须要办理登记吗
    日期:2016-04-06 点击:308次

    抵押必须要办理登记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 抵押物的选择原则
    日期:2016-04-06 点击:668次

    抵押物的选择原则1、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2、不可抗力风险最小。价格稳定。指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的情况。4、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

  • 哪些财产是禁止抵押的
    日期:2016-04-06 点击:151次

    哪些财产是禁止抵押的(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日期:2016-04-06 点击:258次

    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如何理解抵押
    日期:2016-04-06 点击:176次

    如何理解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抵押担保书,可成立抵押合同
    日期:2016-03-25 点击:198次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抵押担保书,可成立抵押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该条规定虽系针对保证合同,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抵押合同。

  • 房地单独抵押、分别抵押,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6-03-10 点击:407次

    房地单独抵押、分别抵押,效力如何认定以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此规定与我国奉行的“地随房走”的政策是相一致的。应当指出的是,“地随房走”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不包括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其他房屋抵押,随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限于房屋等建筑物所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