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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专栏简介

抵押合同

  • 抵押权价值与抵押担保范围不一致时,以前者为准
    日期:2016-03-01 点击:376次

    抵押权价值与抵押担保范围不一致时,以前者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 法人分支机构以名下房产为他人债权抵押,应有效
    日期:2016-03-01 点击:262次

    法人分支机构以名下房产为他人债权抵押,应有效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法院应认定有效。

  • 抵押未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一定抵押无效
    日期:2016-03-01 点击:138次

    抵押未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一定抵押无效法律要求抵押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须进行立项、评估等工作,是为了正确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其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故抵押人只要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过评估确认即可,无需重复评估。

  • 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的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日期:2016-03-01 点击:261次

    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的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嗣后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

  • 享有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有效
    日期:2016-03-01 点击:428次

    享有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有效当事人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合同。

  • 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利益保护
    日期:2016-03-01 点击:153次

    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利益保护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处理本案,认定抵押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因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无效。《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抵押物交换及灭失后,物上代位与损害赔偿权行使
    日期:2016-02-20 点击:686次

    抵押物交换及灭失后,物上代位与损害赔偿权行使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人和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时,如因抵押物灭失、毁损等所致,可首先行使物上代位权,就代位物优先受偿,没有代位物,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 抵押人所享有的抵押权效力,及于物的价值变形物
    日期:2016-02-20 点击:424次

    抵押人所享有的抵押权效力,及于物的价值变形物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拆迁后,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效力应及于该抵押物的价值变形物,对新建房产作为补偿部分可优先受偿。

  • 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日期:2016-02-16 点击:1401次

    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主债权时效结束,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如何处理
    日期:2016-02-10 点击:391次

    主债权时效结束,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如何处理《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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