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合同

主债权时效结束,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如何处理

日期:2016-02-10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32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主债权时效结束,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如何处理

——担保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担保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主债权仍受保护。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时效⊙抵押期间⊙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1999年7月,金某以其房地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2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金某最后一次还款付息为2006年12月12日。2010年3月,就余下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银行诉请金某偿还并主张抵押权。

法院认为:本案抵押行为发生在1999年7月,在《物权法》施行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金某最后一次付息时间为2006年,银行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本案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虽已届满,但银行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银行有权就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月息,自2005年2月19日计算至2008年12月12日)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与金一担保纠纷案”,见《担保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应予支持》(王云鹏、龚跃伟、白丞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0:34)。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