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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效力认定之未经允许以共有财产的抵押是否有效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置未必以书面形式为生效条件。双方达成一致的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最好有证明人在场。如果遇到本案中类似情形,一旦对抵押行为有异议就要立即提出,默不作声就会被认为无异议,从而丧失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北京合同律师网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债权。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为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 第三人会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失去受让的抵押物。日本民法规定了解除抵押权负担的两种方法:一是代价偿还,即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依据抵押权人的请求,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后,抵押权为该第三人消灭。二是涤除,即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向抵押权人支付或者提存被担保债权金额,从而使抵押权消灭。
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只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都应认定有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没有登记的抵押物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权是《物权法》所规定的一种新类型担保工具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抵押权人就该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抵押,由此可见,浮动抵押对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较弱。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各国立法一般将登记作为浮动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便于与抵押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了解抵押人的财产状况,保障交易的安全有效。
特殊抵押权之共同抵押与最高额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所以共同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最高额抵押,可以为借款合同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一项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交易的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设定。其设定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最高限额并不是实际担保的债权额。因而在实行抵押权时,应当确定实际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该数额的时间为决算期。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即终止其效力 1.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果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消灭时,抵押权应当随之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但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实行。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已经实行其抵押权,无论其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抵押权都归于消灭。
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须债务已届清偿期。抵押权只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法,在债务清偿期未到,债务人还不必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自然没有实现其抵押权的权利。如果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已如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自应随之消灭。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其抵押权。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虽然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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