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合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与物权追及力的法理相冲突。抵押权是对物权,而非对人权,应当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始终存在于抵押物之上,一直持续到主债权消灭为止。转让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条并未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性,而是主张以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作为代位物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这样,该条规定就存在矛盾之处:如果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性,主张以抵押物转让的价款作为代位物为主债权继续提供担保,那么第一款的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既然已转移至代位物上,受让人得到的应是一个没有负担的财产,告知转让物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有何意义?第三人会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失去受让的抵押物。日本民法规定了解除抵押权负担的两种方法:一是代价偿还,即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依据抵押权人的请求,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后,抵押权为该第三人消灭。二是涤除,即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向抵押权人支付或者提存被担保债权金额,从而使抵押权消灭。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