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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专栏简介

抵押合同

  •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49次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的规定 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特殊性:一是最高抵押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一般抵押权中,抵押权完全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的设立、移转和消灭而设立、移转和消灭。但是最高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和消灭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主债权。在设立上,没有债权存在,不能设立一般抵押权;但最高额抵押权却往往为将来的债权而设,不需要依附于现成的债权。

  •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72次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一是根据本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有关内容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55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有关内容的规定 是否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但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特别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时,变更的内容可能对他们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在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如果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延长债权确定的期间,将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延长至该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就会对后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产生不利的影响。

  • 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90次

    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根据一般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则,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日期:2012-07-30 点击:2827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根据本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日期:2012-07-30 点击:291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担保物权因其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四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其理由是: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挂钩,由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可能会使担保物权长期存在,加重了抵押人的负担,也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市场交易;而规定四年的除斥期间,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81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为了保护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防止农业用地的流失,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坚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的原则。以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土地的所有权不得转移,仍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

  • 关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69次

    关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
    日期:2012-07-30 点击:84次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如果抵押财产的孳息仍为抵押人收取,则会使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此时剥夺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有利于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也能够充分发挥抵押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功能。

  • 以债务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的,在什么情形下抵押财产确定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50次

    以债务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的,在什么情形下抵押财产确定的规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区别于固定抵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抵押财产的范围不确定,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然有权继续占有、经营管理并自由处分其财产,这样就使抵押财产不固定,在抵押期间不断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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