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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专栏简介

抵押合同

  • 关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债权的顺序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110次

    关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债权的顺序的规定按照合同签订日期的先后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以某些动产抵押的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呢?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101次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还不能确定,因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有了明确的结论,只有在这时,才能决定是否需要实现抵押权。债务履行期间应当根据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确定。

  •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日期:2013-06-12 点击:726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它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也没有存在的意义。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这里所谓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

  • 关于财产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71次

    关于财产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规定 一般说来,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不可能完全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一致,当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超过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如果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其余 债务由债务人偿还。

  • 关于抵押权和租赁合同关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68次

    关于抵押权和租赁合同关系的规定 抵押人已将财产上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告知了抵押权人,应当认为抵押权人已对是否接受该抵押物作了考虑。如果因抵押而破坏租赁,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经济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因此,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该财产。

  • 关于抵押合同中抵押物孳息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182次

    关于抵押合同中抵押物孳息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抵押物上的利益应由抵押权人享有。比如,甲将已出租的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给乙后,在债务履行期间,他仍可收取房屋的租金,但是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此时,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行使,而应由抵押权人行使。

  •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日期:2013-06-12 点击:403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赔偿性的金钱。比如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偿还所借金钱,为赔偿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者为了惩罚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要求债务人支付主债权标的额3%的违约金。

  •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日期:2013-06-12 点击:134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财产的权属证明,具体表现形式可能是: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运输工具所有权证书等。由于只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才有权处分财产,因此,提交的权利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必须是抵押人。

  • 关于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84次

    关于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规定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物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物登记后,不论抵押物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 关于办理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117次

    关于办理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部门是:(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的使用权 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者从哪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领取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就应在哪个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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