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和租赁合同关系的规定。
以房地产等财产抵押的,在设定抵押权前,有时该财产上已存在租赁法律关系。比如某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前,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抵押权设定后,其效力可否及于这种事先存在的租赁关系呢?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抵押权设定 前成立的用益物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担保法之所以作此规定,是由于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在抵押之前,而且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已将财产上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告知了抵押权人,应当认为抵押权人已对是否接受该抵押物作了考虑。如果因抵押而破坏租赁,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经济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因此,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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