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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免费保管财物时,因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是否需要赔偿

日期:2018-12-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1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管人免费保管财物时,因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是否需要赔偿

答:保管人免费保管财物时,因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是不需要赔偿的。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是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哪怕是轻微的失误),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保管人不具有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轻微的失误,无偿保管人不需要赔偿他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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