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在哪些情形下具有吿知义务?
《民法典》第893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釆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具有告知义务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瑕疵,主要是指保管物自身存在的、可能造成保管物自身或者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缺陷。例如,寄存人发现存放的食用油等液体包装有瑕疵,可能导致泄露,造成保管物损失及其他物品污损的,应当及时告知保管人。(2)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例如,对于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必须避免高温和明火。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使保管物本身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寄存人应当对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釆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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