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区分了无偿保管和有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承担:
(1)无偿保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仅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2)有偿保管。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此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因寄存人的过错,对保管物包装不良,致使寄存的汽油挥发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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