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吗?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吗?
《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首先,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无论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保管期限的,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
其次,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主要是为了寄存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且有偿保管的保管人收取了与该保管期限相应的保管费,即便是无偿保管的保管人,基于诚信原则,如果保管人没有特别事由,亦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特别事由”,主要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保管人的原因,导致其难以继续履行保管义务,如因地震导致保管库房部分坍塌,不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或者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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