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什么?将物品寄存到商店是保管吗?
根据《民法典》第888条第1款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现实生活中,保管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或者服务部门、公共场所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比如商场、车站、饭店、宾馆等场所都设置了供人们寄存物品的特定场所。在这些场合,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达成书面的甚至是口头的合同,为避免纠纷,《民法典》第888条第2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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