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如何处理?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是指第三人主张保管物并非属于寄存人所有等可能引发保管物的权属争议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896条之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及时通知寄存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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